无证经营“散装”汽油触犯刑法

发布时间:2021-07-12点击:当前位置:首页 >行业资讯 > 行业新闻 (RSS订阅)

(来源:202179日湖北日报)

 

湖北日报讯(记者汤炜玮、实习生肖倩、通讯员姜泰阳),私自经营、储存散装车用汽油,擅自对外销售汽油,获刑5个月。79日,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危险作业罪进行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31日施行以来,武汉市首起危险作业罪案件。

20213月,被告人张某在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武汉市江岸区塔子湖街道跃进家园B区旁恒泽宜驾校内,用改装的厢式货车及加油机储存汽油,擅自对外销售汽油,被查获时车厢油罐内剩余汽油285升。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私自经营的汽油为95#车用汽油,属危险化学品,具有造成加油点周边人员重大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现实危险。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被告人张某未经许可,擅自储存、经营危险物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等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被告人张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缴被告人张某作案用厢式货车、加油机,予以没收。

据介绍,“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现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对安全生产领域重大违法行为带来极大法律震慑,倒逼工业领域、重点行业领域防范重大安全风险,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庭后,刑事审判庭组织通过以案释法的形式,向区应急管理局工作及其他企业、商户等在场旁听人员讲解安全生产法律条文,对常见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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