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油协综【2019】16号 江西油协《差旅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1-06点击: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 > 协会规章 (RSS订阅)

江西省成品油和天然气流通行业协会

差旅费管理办法

 

2019115日,赣油协综【201916号文)

 

1 基本要求

1.1 目的:为加强和规范协会国内差旅费管理,认真落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有关规定,完善协会活动管理制度,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依据:主要参照《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行业国企相关制度规定。

1.3 差旅费管理原则:经济快捷、统筹安排、事后监管。

1.4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和出差补助费。

1.4.1 城市间交通费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发生的费用。

1.4.2 住宿费指工作人员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期间入住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1.4.3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1.4.4 市内交通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发生的机场、火车站、港口往返交通费用或特殊的用车乘车费用。

2 费用标准

2.1 城市间交通费

2.1.1派出车辆出差,其往返过路、过桥费、停车费由出差人员通过差旅费粘贴报销。

2.1.2 无派出车辆出差,按以下乘坐标准控制选择交通方式。

飞机

火车

高铁/动车

轮船

乘机90 分钟及以上、且机票费用金额合计500元及以下,可乘坐飞机经济舱

硬卧

二等座

三等舱

2.1.3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2.1.4 超标乘坐管理要求: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标超支部分由个人承担。

2.2 住宿费

2.2.1 住宿费限额标准

 

职务\项目

一线城市

(北京、上海、广州、深圳)

二线城市

(天津、重庆、省会城市、大连、青岛、宁波、厦门)

 

省外其他地区

 

省内各地市

协会负责人

550

450

400

320

协会工作人员和其他会员

550

450

400

240

2.2.2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

2.2.3 出差期间因会议或学习等组织单位统一安排住宿地的可不参照上述标准,以会议通知为准,据实报销。

2.2.4 出差人员应在规定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或财政部门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党政机关出差推荐饭店住宿。

2.3 伙食补助费

2.3.1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2.3.2 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

2.3.3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2.4 市内交通费

2.4.1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2.4.2 市内交通费标准: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

2.4.3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标准内包干使用。

2.4.4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2.4.5 派出车辆出差,期间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3 报销管理

3.1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不得向会员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3.2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3.3 出差人员出差回来后应在一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3.4 差旅费报销原始单据必须是出差期间取得的有财政或税务局监制的合法、真实的收据或发票,对填写项目不全、填写错误、内容不真实、字迹不清晰、没有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等不符合规定的报销单据,财务部门有权不予报销。

3.5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3.6 若出差人员相关单据遗失,报销时需写详细的情况说明,并提供可证明该遗失单据金额的附件,经部门负责人审定后由分管领导审批,可报销该遗失票据金额的一半。

4 附则

4.1 本办法适用于本协会控股和管理的全部单位。

4.2 本办法经2019115日会长办公会通过实行。

4.3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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