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成品油和天然气流通行业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7-10-24点击:当前位置:首页 >协会工作 > 协会动态 (RSS订阅)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组织的名称是:江西省成品油和天然气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经江西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全省性社团组织。是全省同行业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自律性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为政府、社会、行业和企事业服务,做好全行业协调、指导、规划、监督、自律工作;反映成品油和天然气流通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正当要求,维护成品油和天然气流通行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与发展各地、各行业间、企事业间的联系与合作,在企业和政府间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促进全省成品油和天然气流通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为江西在中部地区的崛起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西省商务厅,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西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江西省南昌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接受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修订、发布并执行行规行约、行业标准、规范及管理办法,规范企业行为;

(二)研究、探讨江西省成品油和天然气流通行业生产经营企业的改革与发展,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要求,提出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

(三)研究、传播、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推动成品油和天然气行业的企业科学管理,促进全省成品油和天然气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

(四)引导和推进成品油和天然气企业经营者增强法律意识,学法、守法、依法规范自身行为,帮助、支持企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沟通和协调会员之间、或会员与消费者之间、会员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成品油和天然气企业经营者的健康成长;

(五)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交办或接受委托开展拟定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相关的调研、开展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咨询,努力提高全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

(六)协助会员单位搞好行风建设;

(七)协助主管部门开展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推动石油流通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高教育、培训质量,组织有关技术与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石油流通行业干部职工队伍的专业和技术素质;

(八)统一对外公布对全省有重要影响的经营决策;

(九)开展国内外交流,组织专业学习、考察、交流活动和联谊;

(十)承办、代理政府和有关部门及会员单位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能按时交纳会费,均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二)省内依法设立的成品油和天然气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事业单位;

(三)自愿申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由主管部门书面推荐或由个人提交入会的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会员及协会工作人员年龄规定:

1、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会员单位推荐的人员年龄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5周岁;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次月自动退出,不受换届时间影响;个体企业推荐的人员退出不受年龄的限制。

2、协会聘用工作人员的解聘年龄,参照会员单位推荐人员退出的年龄执行。

   (四)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权、提出建议权、批评权及反映会员要求和意见权;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优先享用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五)优先在本会创办的会刊和网站上发表文章及刊登有关信息,并免费获得该会刊及其他信息材料;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以及规章制度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和完成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积极撰写论文,编写资料和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

(四)提供本会所需要的数据、资料、信息,协助做好本会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及工作计划;

(三)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

(四)选举产生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讨论制定本会工作、管理制度和工作计划并监督    

实施;

(四) 讨论提出重大问题的决策意见;

(五) 批准吸收会员;

(六) 审批本会的财务预算、年终决算;

(七) 领导所属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

作;

(八) 聘请顾问和名誉会长;

(九) 筹备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

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如在法定退休年龄之内,也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能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

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分支机构、办事机构的主要负

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

作人员的聘用和管理;

(五)负责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内容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6年 11月25 日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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