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西省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商局、公安局、质监局、安监局、消防部门、交通局、国土局、城管局(委)、省成品油和天然气流通行业协会:
自10月下旬以来,受国际原油价格持续高位运行和国内成品油资源紧张等因素影响,我省柴油市场供应偏紧,社会上出现一些倒买倒卖、囤积居奇,加价批发、零售成品油,私设油罐和加油机建非法加油站点,以及油贩非法改装油罐车倒卖成品油等违法现象,不仅严重扰乱了我省成品油市场的正常经营秩序,造成财政税收的流失,而且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威胁。
为进一步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保障成品油经营秩序和安全,促进成品油市场规范、有序发展,根据11月12日省政府召开的成品油市场供应协调会精神,自12月10日起,利用1个月时间对全省成品油市场进行一次集中整治。现将《江西省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江西省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实施方案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江西省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实施方案
为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督管理,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营造良好的成品油市场环境,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成品油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针对近期柴油市场供应紧张,社会上出现一些倒买倒卖、囤积居奇、违规提价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以及今年换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用1个月时间对全省成品油市场进行集中整顿。
一、整顿的目的
全面整顿和规范成品油批发企业,理顺批发经营渠道,规范批发经营行为,确保全省成品油市场供应;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的加油站(点)及仓储设施,净化成品油零售市场环境;打击非标油及囤积居奇、掺杂掺假、短斤少两、提价或变相提价、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维持市场公平,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全面清理整顿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加油站(点)及仓储设施,消除火灾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通过集中整顿,消除违法经营行为带来的安全隐患和社会危害,有效震慑和打击违法经营的歪风,进一步规范全省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确保我省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整顿的依据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国家发改委《石油价格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198号)、《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赣商商贸字[2010]17号)、《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5号)、《成品油批发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 10446-2007)、《成品油仓储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 10445-2007)、《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SB/T 10390-2004)、《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6)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全省成品油市场进行集中整顿。
三、整顿的内容
(一)清理整顿成品油批发企业
1、清理批发经营资格。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检查批发企业经营资格和行为,对不符合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七条所规定的五个条件之一者,提请国家主管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2、查处违法批发经营行为。严肃查处批发企业私自购进自混乙醇、甲醇汽油在市场销售行为,情节严重的,报请商务部取消其经营资格;严肃查处提高批发价的价格违法行为;对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的成品油油库,责令限期整改,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由省安委办下文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实行政府挂牌督办。逾期整改不到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3、清理仓储经营资格。对不符合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九条所规定的四项条件的成品油仓储企业或成品油油库,报请国家商务部取消仓储资格。
4、保证市场正常供油。中石化江西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西销售分公司对重点企业、重点行业、重点工程及社会零售站点须给予支持,按市场需求合理进行成品油配置,确保供应稳定。社会成品油批发企业在省内成品油紧张时须优先保证省内用油。
(二)整顿和规范加油站(点)
依法整治各类非法经营成品油的零售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
1、打击取缔非法在建加油点。对未经依法审批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依法采取措施,立即停止建设并取缔。
2、打击取缔非法经营加油站(点)。对未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省商务厅核发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安监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照,超范围经营的非法加油站(点),以及未经相关部门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经营的无证无照加油站(点),依法采取措施,查封取缔。
3、打击取缔非法仓储点和流动加油车。发现非法仓储点和流动加油车全部依法取缔关闭。
4、对证照不全、证照过期或超过歇业期限的加油站(点),责令停止营业。
5、对不符合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8条规定要求,以及仍没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的加油站,要书面通知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得超过专项整治时间。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报省商务厅备案,并予以通报。对连续两年集中整顿时抽捡不合格的企业,省商务厅将依法取消其成品油零售资格,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6、对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35号)第五条规定,由各级质监部门依法处理。
7、限期整改,消除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责令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不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周边建筑物与加油站储油罐、通气管、加油机的安全距离不足)的加油站,要通过采用阻隔防爆技术改造或加装油气回收系统改造,使其满足规范要求。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吊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8、对私自购入、销售、自用、混配乙醇汽油和甲醇汽油在市场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9、整治加油站秩序。成品油零售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经营纪律,维护加油站秩序,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事件。
(三)规范直供用户
省内直供用户要严格执行国家直供政策,对擅自对外经营和不执行物价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和屡教不改者要消减直供量,并分别由相关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四)经济处罚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有以下行为之一者,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无证、无照经营;买卖、出租、转借或以任何形式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违规建站;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私自进非标油并在市场上销售的行为;偷税漏税;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不合格;加价批发、零售成品油的行为。
四、时间和步骤
成品油市场整顿的时间为2010年12月10日—2011年1月10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阶段。时间为2010年12月10日至12月20日。由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工商、公安、质监、安监、消防、价格、交通、国土、城建等有关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所辖区域内加油站进行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出相应处理。
2、检查阶段。时间为2010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省直有关部门、成品油和天然气流通行业协会,组成4个检查组分赴11个设区市开展检查。检查重点是:大中城市、国道、省道和群众举报比较集中的地区。对问题比较严重的地区或企业予以通报并公开曝光。
3、总结验收阶段。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10日。在自查、检查基础上对全省成品油市场整顿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将本地区整顿工作总结于1月5日前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将于1月10日前对全省整顿工作进行总结。
五、加强组织领导
(一)统一思想认识,迅速开展行动
这次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是当前保障柴油市场供应,维护成品油经营秩序和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时间紧,任务重,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当前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迅速行动起来,抓紧部署安排,确保按时、按质完成整治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本次专项整治由省商务厅牵头,工商、公安、质监、安监、消防、价格、交通、国土、城建等部门共同参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省里的统一部署,会同相关部门成立联合检查组,负责本地区的成品油市场经营秩序的整顿工作。各职能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开展工作,规范成品油市场,净化市场环境,促进全省经济健康发展。
(三)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整治合力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职能部门,认真组织好这次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形成整治合力。要根据确立的整治内容和执法重点,切实加大执法力度,建立健全案件指导、督办制度,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要通过多种途径,坚决查处一批严重违法违规、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件和典型案件。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
(四)加强舆论宣传,实施社会监督
各地在开展专项整治期间,要把宣传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执法宣传和正面宣传,通过树立好的典型,带动面上的工作。要大造声势,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环境。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当地成品油经营监督举报电话。
(五)搞好工作总结,加强信息报送
各地要及时总结和交流专项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和成效。在专项整治期间实行周报制度,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于每周一上报前一周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省商务厅将不定期编发《简报》,及时通报和交流各地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整治成果。
来源:江西省商务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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